成都路桥: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9  成都路桥(0026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7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2)。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8日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成都中国太平金融大厦37楼

4、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培利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159,349,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473%。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51,9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10%;(2)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7,297,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763%。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61,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李星龙、王朕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7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84,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948%;

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7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84,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948%;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考评奖惩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9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9%;反对18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7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393%;反对1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6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李星龙、王朕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