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11  仁智股份(002629)公司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独立董事吴申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058,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057,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46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8,46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05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1,05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景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