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陈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8号
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陈敏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敏,时任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查明的事实,陈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陈敏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时任副总裁,在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任职期间,于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用“卢某妹”中山证券账户、“卢某原”海通证券账户多次买卖仁智股份股票,存在将持有的
仁智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成交股数2,307,866股,交易金额6,627,037.58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陈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陈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月3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印发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