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03  仁智股份(0026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月2日(星期二)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泽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03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8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5,83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6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6,78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9,054,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0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7,0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景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