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9.4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岳*等7人共计89.5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70万元。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初5417-5418、5422-5425、542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系投资者岳*等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793,952.11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3日、2023年9月28日、2023年11月29日及2024年4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认为,本7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被告仁智股份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三日一价”如何认定;2.各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3.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仁智股份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根据深圳中院对于焦点问题的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深圳中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
2、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7案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系列诉讼事项
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24名投资者,原诉讼金额合计1,054.59万元。本次6名投资者申请变更诉讼金额,变更后上述24名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900.61万元。(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投资者诉讼案涉及24名投资者,其中:4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316.42万元;其余20名投资者,深圳中院已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584.19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及财务数据的可能影响本次判决赔付原告岳*等7人共计89.5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70万元,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六、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