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资料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及其他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文件的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1、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正常业务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风险控制措施。
4、公司如需对外担保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在对外担保的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发生。
5、公司在对外担保的实施和后续跟踪控制过程中,严格按制度执行,充分提示对外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6、截至目前,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三、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在查阅公司各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就相关事项与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交流,我们认为:
1、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对企业管理各过程、各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较为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向和措施比较明确。
3、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公司的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对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年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情,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与公司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独立董事对该事项无异议。
五、对《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履行审批程序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和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的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不存在违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监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专业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应千伟: 刘锦超:
毛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