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独董-转让华西能源环保电力(昭通)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转让华西能源环保电力(昭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并结合公司投资成本,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符合市场原则。(2)股权转让成交价格与目标公司净资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目标公司获得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形成资本公积。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股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转让无异议。(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锦超: 应千伟:
毛坚毅: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