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448.789万股(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估值)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估值报告的估值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最终采用市场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标的资产的挂牌底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
报告的结果为参考,结合公司持有自贡银行股权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应千伟: 刘锦超:
毛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