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华宝证券关于本次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查意见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银行”)15.472%股权(33,448.789万股股份),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自贡银行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