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之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4】第0506号
二○二四年二月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1楼邮编:61001111F,SquareOne,No.18DongyuSt.,JinjiangDistrict,Chengdu,Sichuan,P.R.China电话/TEL:(028)87747485传真/FAX:(028)86512848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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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之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4】第0506号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西能源拟出售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48.789万股股份(占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15.472%)(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
月13日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出具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作为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正文
一、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情况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正信”)作为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估值机构,原指派肖萧、杜晨璐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资产估值服务。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中威正信已出具并由肖萧、杜晨璐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签署如下估值报告及相关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估值报告》(中威正信评咨字(2023)第6005号);
2、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因个人原因,原签字资产评估师杜晨璐已从中威正信离职,中威正信委派刘丽莎接替杜晨璐的相关工作,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签字资产评估师拟变更为刘丽莎、肖萧。
针对上述情况,中威正信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确认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所援引本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签字评估师变更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行政许可申请构成不利影响和障碍。”
原签字评估师肖萧、杜晨璐承诺:
“1、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专项核查意见
、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签字评估师肖萧、刘丽莎承诺:“同意承担签字评估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肖萧、杜晨璐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此前出具的估值报告等相关文件继续有效,变更签字资产评估师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