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6-30  *ST华西(002630)公司公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 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 在包含重大信息的有关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业务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重大事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 会证券事务代表: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 或协议内容或履行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 网络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在24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要事项发生的原因、相关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如有)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业务部门、分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确保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对公司业务部门、分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具有督促责任,确保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审批流程,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重大信息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责任,应督促公司业务部 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 要求,做好重大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应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将 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批评、绩效考核扣 款,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