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建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南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83,350,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42,962,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388,3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2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关联股东何全波、黄宝法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40,897,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关联股东张远海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83,09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83,3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艺 郭绮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