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8月)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与经营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证券、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程序与技术;
(四)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部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经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经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勤勉尽职,保守秘密。
4、正直诚信,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章 审计依据和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2、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预算、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3、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本部、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等;
2、公司各机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及有关员工;
3、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岗位,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岗位;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岗位;上级单位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6、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等进行审计;
7、对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监督,并做好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审计监督;
8、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
10、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
11、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7、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