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该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385.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
27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该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65.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2023年9月11日
沈文忠 | 孙建辉 | 章贵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