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9  棒杰股份(00263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3-15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思安街 99 号协鑫广场 1 号楼 29楼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42,564,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14,967,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1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597,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3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沈文忠先生、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独立董事章贵桥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36,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377%;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36,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377%;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36,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377%;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律师、张依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