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关于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印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65号
关于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
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印军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工业园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周印军,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原企管)、周印军作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国纪)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安国纪于2019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显示,金安国纪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天原)及天原企管、周印军签署《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金安国纪通过收购股权及增资方式取得承德天原80%股权。同时,天原企管、周印军承诺承德天原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6,745万元,如承德天原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中的扣非后净利润,天原企管、周印军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对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且天原企管、周印军之间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金安国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延长业绩承诺期至2022年12月31日,除业绩承诺期间调整为 2019年、2021年、2022年之外,业绩承诺金额等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金安国纪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承德天原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209.1万元,低于天原企管、周印军承诺的业绩金额6,745万元。根据公开披露的《股权转让及增
资协议》及前述公告,天原企管、周印军应当向金安国纪支付现金补偿。截至目前,天原企管、周印军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关于签署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天原企管、周印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印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印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