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19号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天原)及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原企管)、周印军签署《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你公司通过收购股权及增资方式取得承德天原80%股权。同时,天原企管、周印军承诺承德天原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6,745万元,如承德天原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中的扣非后净利润,天原企管、周印军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对你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且天原企管、周印军之间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你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延长业
绩承诺期至2022年12月31日,除业绩承诺期间调整为 2019年、2021年、2022年之外,业绩承诺金额等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承德天原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209.1万元,低于天原企管、周印军承诺的业绩金额6,745万元。根据公开披露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及前述公告,天原企管、周印军应当向你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截至目前,天原企管、周印军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关于签署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忠实、勤勉履职,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手段积极追偿相关款项,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