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发展部,由公司总裁任投资发展部组长,另设副组长-名。投资发展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与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決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加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治谈并上报投资发展部;
(四)由投资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发展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的方式代替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书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
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发展部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