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关于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705号
关于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晓东,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人。
经查明,朱晓东作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国纪)的业绩补偿承诺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安国纪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增资公告》)显示,金安国纪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板)、朱晓东、抚州市鹏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金安国纪通过增资
方式取得上海金板60%股权,朱晓东承诺上海金板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度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500万元、3,500万元、6,600万元、8,000万元,如上海金板未能达到承诺的扣非后净利润,则朱晓东应对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增资协议》约定前三年(即2021年、2022年、2023年)为第一个结算期,2024年为第二个结算期。
金安国纪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金板第一个结算期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01.65万元,未完成当期业绩承诺。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及公告,朱晓东应当于2024年5月25日前向金安国纪支付7,000万元现金补偿。截至目前,朱晓东未按照公开披露信息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
朱晓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6.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晓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