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25-014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一、、会会议议召召开开情情况况:
: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7日(星期一)15: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涛先生因工作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韩薇女士主持召开;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二、、会会议议出出席席情情况况:
: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7,113,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28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8,473,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098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40,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68%。
(二)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40,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6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莹、罗瑶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三、、议议案案审审议议和和表表决决情情况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476,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445,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弃权19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02,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6197%;反对44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1511%;弃权1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291%。
议案二:《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3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3%;反对484,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3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826,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04%;反对48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6071%;弃权3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8125%。
四四、、律律师师出出具具的的法法律律意意见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莹、罗瑶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五、、备备查查文文件件
(一)《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