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29  赞宇科技(002637)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8日(周一)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10月28日(周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 - 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1815大会议室(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18楼)。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A、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B、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C、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司”)

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敬国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1,828,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9,127,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700,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10%。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的股东。)共17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028,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19%。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61,247,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反对3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弃权2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447,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7%;反对3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3%;弃权2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沈路晴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