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6-04  赞宇科技(002637)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同;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 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 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 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 门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 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 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 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 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 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由证 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 发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公司证券部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 动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 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 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登记 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来访接待或者调研活动,并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采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6年6月3日

附件

承 诺 书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 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 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