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下简称“本案”,案号:[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申请“解除对案涉土地房产的查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三院”)于2020年4月以“本案事实部分认定须以(2020)粤19民初2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2022年9月,公司收到东莞三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268元由公司承担,公司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详阅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5月22日及2022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案诉讼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9民终13092号),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68元由公司负担。
三、其他说明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采取了包括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及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诉讼等一系列措施。此外,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于2019年11月向公司出具了承诺。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此事,公司原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于2023年1月出具了《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前述承诺不因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而失去履
行条件,该承诺仍然有效,将继续履行,其主要内容如下:“1、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5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向上市公司支付5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2、如果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抵押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最终败诉,在标的资产被法院通知强制执行之日起5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弥补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保证金直接用于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上市公司损失按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3,160万元和相关利息计算,相关利息指自上市公司实际支付前述3,160万元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收到相关损失补偿金的前一日止的3,16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上市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另行赔偿上市公司实际损失。3、如果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抵押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最终胜诉,并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上市公司需在5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本企业。本补充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阅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晶腾达支付的前述500万元保证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参与诉讼、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