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06  雪人股份(002639)公司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汝捷、许慧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600万元至3,6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净利润为-1,536.22万元,扣非净利润为-4,270.99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雪人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汝捷,财务总监许慧宗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雪人股份及林汝捷、许慧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公司会计核算,提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提升其勤勉尽责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