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02  雪人股份(002639)公司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汝捷、许慧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雪人股份2023年年报对子公司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商誉相关资产组减值测试中,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存在未采用市场价值计算债权股权比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基础与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确定基础不一致、营运资金测算口径不正确等问题,导致多计商誉相关资产组评估值。雪人股份直接采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导致公司2023年商誉减值计提不恰当。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雪人股份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林汝捷作为董事长、总经理,许慧宗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林汝捷、许慧宗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对林汝捷、许慧宗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数据库。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1月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财务复核工作职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相关责任人将在规定期限前往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同时深刻反思在财务复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提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