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29  公元股份(00264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 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0.47亿元、相关违约金及诉讼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元股份”)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黄埔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0112执5109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股份诉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26161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177,396.14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227,925.89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47,405,322.03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2023年12月公司收到广州黄埔法院(2021)粤0112民初26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公司支付0.47亿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二对票面金额0.36亿元的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二向公司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6161号生效法律文书,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7,076,442.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开票部分,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未开票部分,以4,532,088.73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及起算时间详见附表1);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附表1中第1张、第3张以及第5-11张汇票对应的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1,000元以及律师费221,144元;

四、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为2024年4 月28日),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多个案件在先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其中,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1年、股权的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3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2年(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2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3年(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3年)。申请执行人如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须在控制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续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其他诉讼事项尚在推进中。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继续积极查找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0112执5109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