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 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39亿元、相关违约金及诉讼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元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17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一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公司诉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乾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434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39,220,649.37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362,462.20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139,583,111.57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3、一审判决结果
2023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220,649.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开票部分,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未开票部分,以10,652,381.94
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付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25,624.8元、公证费18,000元以及律师费 652,596元。(4)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739,7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44,716元,由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1元,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3,385元。
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二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二审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2、二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尾号为6087 的票据自公元公司作出逾期提示付款说明后计算利息;
(2)争议部分一审诉讼费用由公元公司承担。
3、上诉理由:
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未按期提示,在作出说明后,由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案涉尾号为6087 的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6 月28 日,公元公司于2021 年7 月16 日提示付款,已超出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间,故恒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时间应自公元公司作出说明后起算,利息应自此时计算。公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恒乾公司提供相关说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4、二审判决结果:
经审理,广东高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尾号为6087 的票据对应货款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恒乾公司上诉主张应自公元公司作出逾期付款说明后计算。出票人、承兑人的责任具有终局性,恒乾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在公元公司逾期提示付款的情况下,仍应承担付款责任或履行原因债务。现公元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恒乾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与作出逾期付款说明的时间无必然关联。一审法院按照双方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及公元公司的主张确定货款逾期违约金起算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其他未结诉讼事项尚在推进中。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178号。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