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356号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
王东辉,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关联方,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
闫国荣,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旭光,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号)查明的事实,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荣联科技多次以预付款等名义向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合计2,956万元,向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合计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转入荣联科技原实际控制人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目前,上述款项已归还。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荣联科技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第
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荣联科技时任总经理闫国荣、财务总监张旭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4.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闫国荣、财务总监张旭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