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旭光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人,代表股份140,665,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621%,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0,452,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29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人,代表股份21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股份347,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方案并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联股东方勇先生、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3,865,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3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941%;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9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该提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3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941%;
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9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该提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0,57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374%;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3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该提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沈宏罡、张晓会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