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10  荣联科技(002642)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前述人选提名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监管规定认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期间,提名委员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对接部门,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遴选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信用状况等基础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解聘事宜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评议结果,必须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当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或/及评议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会备查。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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