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上半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上半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12,440万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所需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以外,未发生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