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东:重整计划(草案)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7
摘 要 ...... 9
正 文 ...... 11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 11
(一)公司概况 ...... 11
(二)股权情况 ...... 11
(三)资产情况 ...... 12
(四)负债情况 ...... 13
(五)偿债能力分析 ...... 1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6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 16(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6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 17
(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 ...... 18
(五)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 18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 19
(一)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19
(二)债权表决分组及表决衔接 ...... 21
(三)债权清偿方案 ...... 21
四、经营方案 ...... 29
(一)重整投资人介绍 ...... 30
(二)重整后整体规划 ...... 38
(三)业务发展目标与规划 ...... 46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 52
(一)执行主体 ...... 52
(二)执行期限 ...... 52
(三)执行期限的变更 ...... 53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 53
(五)协助执行 ...... 54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54
(一)监督主体 ...... 54
(二)监督期限 ...... 54
(三)监督期限的变更 ...... 54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仁东控股的职责 ...... 55
七、其他说明事项 ...... 55
(一)偿债资源的分配 ...... 55
(二)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置 ...... 56
(三)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 ...... 57
(四)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 57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 58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 59
(七)开具发票 ...... 59
(八)重整后的信用修复 ...... 60
(九)重整计划的修正 ...... 60附件一: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 62附件二: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 63附件三:留债清偿告知书 ...... 64
释 义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仁东控股/公司/债务人 | 指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中院 | 指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管理人 | 指 | 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38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的仁东控股管理人 |
临时管理人 | 指 | 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申251号《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的仁东控股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重整案件指引》 | 指 | 广州中院2020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 89 号) |
重整投资人 | 指 | 由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组成的联合体 |
战略投资人
战略投资人 | 指 | 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 |
财务投资人 | 指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 |
中信资本 | 指 | 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中信资本控股 | 指 | 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广州资产 | 指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招商平安 | 指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水木同德 | 指 | 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鸿频信息 | 指 | 北京鸿频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胜恒投资 | 指 |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丰汇投资 | 指 | 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仁东信息 | 指 |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仁东天津 | 指 |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乐橙科技 | 指 | 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
合利宝 | 指 | 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 | 指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债权人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仁东控股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破产费用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
《审计报告》 | 指 | 由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31日财务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利安达专字[2024]第0243号)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4571号) |
评估价值 | 指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针对仁东控股部分或全部资产得出的评估价值结论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4573号) |
预重整决定日 | 指 | 广州中院同意仁东控股预重整之日,即2024年5月24日 |
重整受理日 | 指 | 广州中院裁定受理仁东控股重整之日,即2024年12月30日 |
基准日
基准日 | 指 | 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所截止或确定的日期,即2024年5月31日 |
出资人 | 指 |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仁东控股的股东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职工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
税款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
普通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未申报债权 | 指 | 仁东控股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
暂缓确认债权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诉讼未决、金额尚无法确定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 |
全资子公司债权
全资子公司债权 | 指 | 仁东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享有的债权 |
担保财产 | 指 |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的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预重整方案 | 指 |
预重整期间,仁东控股根据《重整案件指引》相关规定,与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仁东控股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并提交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重整计划 | 指 |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通过后即为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仁东控股重整计划中载明的执行期限及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前 言仁东控股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仁东控股于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2647。受宏观经济形势、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收紧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共同影响,仁东控股目前面临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公司核心资产可能被司法处置等问题,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及债务危机。
2024年5月7日,债权人乐橙科技以仁东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仁东控股进行重整及预重整。2024年5月24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申251-5号《通知书》,同意仁东控股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2024年6月14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申251号《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仁东控股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4年8月19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申251-6号《通知书》,同意仁东控股预重整期间延长至2024年11月24日。2024年11月22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申251-7号《通知书》,同意仁东控股预重整期间延长至2025年2月24日。
2024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4)粤01破申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乐橙科技对仁东控股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粤01破380-1号《决定书》,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
任仁东控股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预重整和重整期间,公司、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在广州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履行职责,做好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职工与税款债权调查、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重整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仁东控股接受广州中院及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的指导及监督,充分兼顾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根据公司预重整及重整工作的进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一、 本次重整完成后,仁东控股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仁东控股现有总股本559,936,6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18606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570,355,007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转增完成后,仁东控股总股本将增至1,130,291,657股。前述570,355,007股转增股票中,452,555,66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17,799,338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仁东控股的债务。
三、 对于以仁东控股重整后拟保留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以“现金一次性清偿+留债清偿”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受偿,具体为:按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的87%由仁东控股一次性现金清偿,13%由仁东控股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一)留债期限:三年,自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12个月为第一年,依次类推计算三年的留债期间。
(二)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并计息,第一年至第三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利息以
未清偿留债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
(三)留债利率:留债期间的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折计算。如LPR发生变化的,从发生变化的LPR公布的次日开始适用新的LPR,并根据LPR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对于以仁东控股重整后拟处置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担保物处置价格范围内(含本数)优先受偿,由仁东控股在完成资产处置后以处置所得款一次性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前述清偿金额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 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普通债权部分,由仁东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全额清偿完毕;超过300万元的普通债权部分将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约6.67股仁东控股转增股票,以股抵债价格为15元/股,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
五、 共青城仁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仁东控股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约37.91亿元债权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未来将通过内部债权债务抵销、减资、债权豁免、未来分红款抵销等方式处理。
注:上述为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义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 文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仁东控股成立于1998年,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405房-R05-A030,营业期限为1998年7月24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3974205M,法定代表人为卢奇茂。仁东控股是一家以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于2011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47,目前其注册资本为559,936,650元。
仁东控股的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二) 股权情况
1. 前十大股东
截至2024年9月30日,仁东控股总股本为559,936,650股,股东总数为74,039户,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名称 | 持有股份数(股) | 比例 |
1 | 仁东信息 | 59,500,000 | 10.63% |
2 | 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 | 48,312,117 | 8.63% |
3 | 武阳 | 10,937,600 | 1.95% |
4 | 仁东天津 | 10,880,958 | 1.94% |
5 | 傅德民 | 5,663,800 | 1.01% |
6 | 刘珈彤 | 3,080,200 | 0.55% |
7 | 赖鸿就 | 2,856,400 | 0.51% |
8 | 赵振士 | 2,454,800 | 0.44% |
9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2,445,985 | 0.44% |
10 | 李颖 | 2,081,900 | 0.37% |
合计 | 148,213,760 | 26.47% |
2. 控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持有仁东控股70,380,958股股票,占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2.57%,仁东信息为仁东控股的控股股东。仁东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霍东。
(三) 资产情况
1. 账面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经审计调整后的仁东控股账面资产总额为544,044.99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 账面价值1(万元)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14,566.94 |
货币资金 | 16.30 |
为确保各分项加总数额与合计数据一致,已对部分分项数据的小数部分进行调整。
项目
项目 | 账面价值1(万元) |
其他应收款 | 14,361.02 |
其他流动资产 | 189.62 |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 529,478.05 |
长期股权投资 | 517,978.51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1,000.00 |
固定资产 | 77.02 |
使用权资产 | 339.44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3.08 |
三、资产合计 | 544,044.99 |
2.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仁东控股总资产的评估价值为85,002.97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 评估价值(万元)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4,405.12 |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 80,597.85 |
长期股权投资 | 76,298.80 |
固定资产 | 118.12 |
无形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180.93 |
三、资产合计 | 85,002.97 |
(四) 负债情况
根据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审查情况,仁东控股负债情况具体如下:
1.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1)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1月6日,共有9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9,087,782,714.11元(申报时债权的利息暂计至预重整决定日),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3家,申报金额为695,287,416.48元;申报普通债权人98家(其中2家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金额为8,392,495,297.63元。
(2)已申报债权初步审查情况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342,034,867.71元,涉及77家债权人。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为565,503,447.54元;普通债权人76家(其中债权人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同时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4,776,531,420.17元。普通债权中,共青城仁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仁东控股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债权金额为3,790,724,911.72元。
因诉讼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人9家,申报金额为2,412,447,984.99元,均为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人15家,债权金额为1,257,428,461.39元。
2.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仁东控股账面应付职工薪酬为1,164,883.47元,前述金额系仁东控股已计提尚未支付的2024年12月份工资和社会保险。因此截至重整受理日,仁东控股不存在欠付职工薪资、社保费用、公积金的情形。
3. 税款债权调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截至重整受理日,仁东控股账面应交税费为159,635.32元。根据管理人调查,前述金额系仁东控股已计提的归属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实际均将于次月缴纳,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的结果,并非实际欠缴税款。经管理人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查询,仁东控股截至重整受理日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
4. 未申报债权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结合债权申报情况,仁东控股尚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6,521,440.73元。
(五) 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2024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仁东控股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即假设仁东控股现有资产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5.4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项目 | 金额(万元) |
总资产变现价值 | 85,002.97 |
需偿付债权总额 | 770,250.19 |
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 43,422.83 |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 2,340.00 |
职工债权 | 104.59 |
税款债权 | 10.64 |
优先扣除及优先偿还项总计 | 45,878.06 |
可偿还一般负债资产变现价值 | 39,124.91 |
项目
项目 | 金额(万元) |
需要偿还普通债权 | 724,372.14 |
普通债权清偿率 | 5.40% |
如仁东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达到上述清偿率的前提是,相关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处置变现。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仁东控股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资金将比前述状态下预计的更低,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将可能进一步降低。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仁东控股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仁东控股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鉴于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类债权的清偿,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届时将严重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挽救仁东控股,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全体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仁东控股重整的成本。因此,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
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仁东控股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仁东控股股东组成。前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仁东控股现有总股本559,936,6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
10.18606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570,355,007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转增完成后,仁东控股总股本将增至1,130,291,657股。
2. 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570,355,007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具体如下:(1)452,555,66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战略投资人受让115,000,000股,财务投资人受让337,555,669股。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剩余117,799,338股用于抵偿仁东控股的债务。
按照上述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仁东控股原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相关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
司的支持,公司基本面将逐步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公司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以及债权人分得的股票实际价值有望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 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
转增股票中,452,555,669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约8.25亿元现金,其中:战略投资人按照1.30元/股的价格受让115,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
1.50亿元现金;财务投资人按照2.00元/股的价格受让337,555,669股转增股票,合计支付约6.75亿元现金。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1. 战略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为:
(1)提供约1.50亿元现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设定限售期,战略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 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为:
(1)提供约6.75亿元现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设定限售期,财务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五) 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
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财务顾问将对本次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结合前述方案实施完成后仁东控股的债务清偿情况、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情况等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管理人或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三、 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债权申报审查的实际情况,债权人对仁东控股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 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处置所得价款确定,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覆盖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处置所得价款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处置所得价款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截至2025年1月6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仁东控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债权金额为565,503,447.54元,将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进行清偿,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为434,313,498.98元;其余131,189,948.56元债权超出优先受偿范围,需转为普通债权并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 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仁东控股不存在欠付职工薪酬情况。
3. 税款债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仁东控股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况。
4. 普通债权
截至2025年1月6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仁东控股普通债权人共76家,普通债权金额为4,907,721,368.73元(包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获得优先受偿而转为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涉及的申报金额共计2,412,447,984.99元,涉及9家债权人。
(二) 债权表决分组及表决衔接
因截至重整受理日,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因此重整程序中不设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表决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案件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仁东控股债权人将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方案相比并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
(三) 债权清偿方案
1. 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仁东控股支付破产费用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偿债资金来源包括投资人受让仁东控股转增股票支付的受让款、仁东控股自有资金等。涉及以股抵债的债权人受让的股票来源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转增的仁东控股股票。
2. 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对于以仁东控股重整后拟保留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有财产担
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以“现金一次性清偿+留债清偿”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受偿,具体为:按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的87%由仁东控股一次性现金清偿,13%由仁东控股留债清偿,留债安排如下:
①留债期限:三年,自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12个月为第一年,依次类推计算三年的留债期间。
②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并计息,第一年至第三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利息以未清偿留债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
③留债利率:留债期间的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折计算。如LPR发生变化的,从发生变化的LPR公布的次日开始适用新的LPR,并根据LPR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④还本付息时点:按年还本,首个还本日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对于以仁东控股重整后拟处置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担保物处置价格范围内(含本数)优先受偿,由仁东控股在完成资产处置后以处置所得款一次性现金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前述清偿金额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普通债权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仁东控股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5.40%。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水平,对于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普通债权部分将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每100元将获得6.67股仁东控股股份(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以股抵债价格15元/股,清偿率为100%,大幅优于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债权人可获得的清偿。
普通债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的清偿方案如下:
①每家债权人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部分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普通债权部分,由仁东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全额清偿完毕。
②每家债权人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以股抵债清偿。
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普通债权部分将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约6.6667股仁东控股转增股票,以股抵债价格为15元/股。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其中,由于仁东控股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仁东控股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适格投资者有权向仁东控股索赔,并已于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相关索赔债权均为普通债权,且单笔金额均在300万元以下,因此可获得全额现金清偿。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估值报告》的相关结论,仁东控股对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的以股抵债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股票未来的公允价值,因此普通债权清偿率100%具有合理性。
另外,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共青城仁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仁东控股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约37.91亿元债权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未来,仁东控股将通过内部债权债务抵销、减资及债权豁免等方式,逐步降低该等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债权金额。
鉴于仁东控股为聚焦主业、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拟在本次重整中对低效资产进行剥离处置(具体请见重整计划草案“四、经营方案”之“(一)重整后整体规划”之“3.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处置低效资产”),结合相关低效资产处置安排以及仁东控股的实际情况,未来对全资子公司债权将按照如下原则分类处理:对于拟剥离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债权,通过抵销、减资、豁免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理后,将及时完成该等全资子公司的剥离;对于拟保留
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债权,除前述方式外,还将结合拟保留全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全资子公司未来分红款抵销等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其中,通过减资方式解决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的债权的,因相关全资子公司核心资产即为其对仁东控股的应收款项,其自身基本无负债,为彻底化解相关全资子公司债权,应在该等全资子公司办理减资程序后依法将其对仁东控股的相应债权向仁东控股进行分配,分配完成后由于债权债务均归于仁东控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笔债权债务终止,全资子公司减资金额=该全资子公司债权金额÷净资产×注册资本(其中,债权金额应小于净资产)。
根据前述原则,8家全资子公司对仁东控股债权的处理安排具体如下: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债权金额 (万元) | 注册资本(万元) | 重整后情况 | 处理方式 |
1 | 共青城仁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2,045.31 | 200,000 | 保留 | 根据测算子公司减资192,436.10万元后,即可向仁东控股分配其对仁东控股的应收款项192,045.31万元。分配后因债权债务均归于仁东控股,该笔债权债务终止。 |
2 | 天津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8,328.40 | 120,000 | 剥离 | 根据测算子公司减资105,029.86万元后,即可向仁东控股分配其对仁东控股的应收款项98,328.40万元。分配后因债权债务均归于仁东控股,该笔债权债务终止。 |
序号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债权金额 (万元) | 注册资本(万元) | 重整后情况 | 处理方式 |
3 | 广州仁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9,765.39 | 40,000 | 剥离 | 根据测算子公司减资39,676.25万元(其中仁东控股减资31,741.00万元、广州合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减资7,935.25万元)后,即可向仁东控股分配其对仁东控股的应收款项29,765.39万元。分配后因债权债务均归于仁东控股,该笔债权债务终止。 |
4 | 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12,857.44 | 30,000 | 剥离 | 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主债务人,仁东控股对子公司前述负债承担保证责任,在重整程序中仁东控股对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后,将对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因追偿权而形成的债权,由此产生对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约2.39亿元),可进行内部债权债务抵销,该等抵销处理安排应不优于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 |
5 | 仁东(深圳)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1,473.92 | 5,000 | 剥离 | 根据测算子公司减资3,543.59万元后,即可向仁东控股分配其对仁东控股的应收款项1,473.92万元。分配后因债权债务均归于仁东控股,该笔债权债务终止。 |
序号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债权金额 (万元) | 注册资本(万元) | 重整后情况 | 处理方式 |
6 | 浙江仁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97.19 | 1,000 | 剥离 | 根据测算子公司减资999.83万元后,即可向仁东控股分配其对仁东控股的应收款项997.19万元。分配后因债权债务均归于仁东控股,该笔债权债务终止。 |
7 | 广州信服宝服务有限公司 | 4,550.00 | 5,000 | 保留 | 将其对仁东控股的债权转让给股东合利科技,并按照合利科技对仁东控股债权处理方式解决。 |
8 | 广州合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39,054.85 | 11,111.11 | 保留 | 以因分红等原因产生的应付仁东控股款项进行抵销处理,且该等抵销处理安排应不优于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 |
注:上表中子公司债权金额系截至重整受理日的情况,处理方式中的减资金额系基于截至基准日子公司的净资产情况所做测算,未来以其减资时子公司的净资产实际情况为准。
在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不损害重整其他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仁东控股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上述全资子公司债权处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3. 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对于因债权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债权,将按其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与仁东控股初步审查或合理预计的金额预留偿债资源,其中现金受偿部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股票部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在其债权经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预重整程序中,部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因涉及诉讼、仲裁案件
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管理人依法对相关债权暂缓确认。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债权申报材料,根据管理人与仁东控股的合理预计,仁东控股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为其预留45,168,267股抵债股票及相应现金偿债资源。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由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八、其他说明事项”之“(二)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置”之第2项承担清偿责任。
4.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其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可以要求仁东控股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该部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未向仁东控股主张权利的,仁东控股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5. 劣后债权的处理
除《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重整受理日前产生的所有滞纳金、行政罚款、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劣后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暂不清偿,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后,若根据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源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清偿;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 经营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仁东控股主营业务所在行业——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业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的数字要素驱动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机构作为数字经济建设的关键参与者,凭借其庞大的数据规模和多样的应用场景,成为连接实体经济与数字世界的桥梁,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支付作为生态的入口,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连接千行百业,链接万亿市场。在“数字中国”的建设背景下,支付产业迎来技术与规则的持续优化升级,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迭代升级的重要力量。支付产业不仅通过自身的数字化,成为数字金融、数字经济创新的典型代表,也能够间接促进居民、企业、政府和金融各部门的效率提升与功能拓展,有效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通过重整程序,仁东控股将化解目前的债务危机,并在重整程序中引入中信资本、广州资产、招商平安、水木同德、丰汇投资等实力雄厚的投资人。重整完成后,一方面公司将聚焦第三方支付主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降低经营成本,积极地参与并激活、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提高市场占有率,使仁东控股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仁东控股将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和实际条件,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收购资产状况较好、回报收益较高的优
质资产,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展多元化策略经营。具体如下:
(一) 重整投资人介绍
1. 中信资本
中信资本自2008年4月由中信资本控股设立以来,一直为中信资本控股全资子公司,在中信资本控股统筹下开展经营,主要从事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目前,中信资本已控股或投资于包含信宸资本(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和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6家企业,构建了广泛的投资版图。
中信资本控股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主攻另类投资的投资管理和顾问公司,核心业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结构融资、资产管理及特殊机会投资,为多样化的国际机构投资者管理总额逾150亿美元的资产。中信资本控股的股东包括全球前十大主权财富基金和多家大型养老金,获中信股份、腾讯控股、富邦人寿及卡塔尔控股公司等国内外知名机构认可并投资,资金实力雄厚。
中信资本控股自成立以来,建立了广泛的项目渠道,通过清晰的战略有效把握未来增长机遇,在稳健的经营业绩基础上不断突破、高速发展。截至目前,中信资本控股及其旗下管理基金已投企业超290家、已投不动产项目超50项,覆盖11类行业。中信资本控股所掌握的产业资源覆盖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综合实力强,资产负债结构优良,具备强大的资产配置及融资能力。中信资本控股及其旗下基金已成功投资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麦当劳中国、顺丰控股、
京东金融、亚信科技、TCL、信达资产、哈药股份等。
中信资本将依托股东中信资本控股强大的股东背景、丰富的被投企业资源及优秀的管理能力为公司赋能,快速修复及提升公司信用水平,推动后续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并促进债务重组方案落地。通过产融协同方式最大限度发挥产业资源协同效应,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核心竞争力,充分在公司现有优势的基础上助力其化债后经营发展再上新台阶。
根据中信资本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中信资本指定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1.3元/股价格受让115,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14,950万元。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10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10月12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E2EJDH4K。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广州资产
广州资产的经营范围包括: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仅限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作为目前广东省第二家取得原中国银监会备案的拥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
资产旨在盘活区域金融不良资产、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发挥金融支持经济作用。同时,广州资产还将借助地方政府的地缘优势以及与股东的业务协同,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广州资产目前主要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资产处置类业务和重组类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根据广州资产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广州资产指定广州广仁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广仁祺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仁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其中:广州广仁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2元/股价格受让10,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2,000万元;广州广仁祺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2元/股价格受让40,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8,000万元;广州广仁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2元/股价格受让40,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8,000万元。
广州广仁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10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3MAE32DT22A。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广州广仁祺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11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11月13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E3H7EW8Y。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广州广仁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11
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11月13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E3H7RL0C。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3. 招商平安
招商平安资产围绕“大风险化解”的理念,以“不良资产经营商”“不良资产重组服务商”“产融协同赋能商”作为公司定位,形成以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为基础、困境企业重组重整业务为特色、产融协同业务为优势的业务结构,努力打造国内特色鲜明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
作为目前深圳市第一家取得银保监会备案的拥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招商平安资产业务涉及不良资产经营、困境企业重整、ABS投资和重组及基金化等业务板块,业务模式较为丰富,且在困境企业重整、重组及基金化业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招商平安资产现有收入板块主要分为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收入、困境企业重整业务收入、ABS投资业务收入、重组及基金化业务收入等。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末,招商平安资产已累计收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及三户以下不良债权本息合计771.47亿元(含基金化收购)。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方面,在上市公司破产后,招商平安资产与有实力的产业投资人联合,通过对债务人生产经营进行整顿、
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对股权结构进行重新安排,使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招商平安资产通过债权、股权或股债权结合的方式作为债权人或财务投资人介入破产重整,助力上市公司完成重整,消除退市风险。截至2023年末,招商平安资产已参与23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投资余额为26.71亿元。近年来,招商平安资产不断开拓上市公司重整业务机会,使得招商平安资产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根据招商平安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招商平安指定深圳市招平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锦绣朝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其中:深圳市招平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2元/股价格受让28,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5,600万元;深圳市锦绣朝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2元/股价格受让28,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5,600万元。
深圳市招平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10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10月25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E2U0RF22。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锦绣朝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8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8月6日至2029年8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DWCKMG08。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水木同德
水木同德股权投资的主营业务为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水木同德股权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登记编码:P1062268),目前在管备案基金为4只,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是一家集海内外高层次金融人才与产、学、研背景为一体、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股权投资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由多位知名专业人士发起成立,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所投管项目涉及国内外多家上市公司。在同一实控人及管理人参与下管理的各类股权基金规模超过150亿元。
根据水木同德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水木同德指定陆生生数字经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英清名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其中:陆生生数字经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2元/股价格受让14,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2,800万元;北京英清名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2元/股价格受让15,555,669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3,111.1338万元。
陆生生数字经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陆生生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21年3月17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81MA3WDUKYXK。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英清名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24年12月,营业期限为2024年12月24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MAE8LE3J79。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 鸿频信息
鸿频信息系一家多年专注于上市公司权益类投资的投资管理企业,其主营业务涵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转让、特定股份大宗交易、产业并购、破产重整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根据鸿频信息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鸿频信息指定由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受托人的两项信托计划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其中:一项信托计划以2元/股价格受让26,712,5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5,342.5万元;另一项信托计划以2元/股价格受让23,287,5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4,657.5万元。
两项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营业期限为1984年10月22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202805720T。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资金信
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 丰汇投资
丰汇投资系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主营业务涵盖定增、破产重整、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以及并购重组。
根据丰汇投资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丰汇投资指定一支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该私募基金以2元/股价格受让56,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11,200万元。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丰汇投资成立于2019年4月,营业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MA01JF7J2F。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 胜恒投资
胜恒投资系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主营业务涵盖定增、破产重整、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并购重组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根据胜恒投资与仁东控股、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胜恒投资指定一支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该私募基金以2元/股价格受让56,000,000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为11,200万元。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胜恒投资成立于2017年6月,营业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至2037年6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5MA362KJR5T。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 重整后整体规划
1. 投资人业务资源支持和整合
重整后,投资人将从业务资源对接、产业并购、提升融资能力等方面为公司提供支持,为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高水平的管理支撑,
并根据仁东控股目前的业务经营情况,整合、优化仁东控股现有经营业务,为全面提升仁东控股整体业务实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实现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壮大。
中信资本及其控股股东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中信资本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统称“中信资本系”)将为合利宝在如下方面进行赋能,助力其做大做强第三方支付主业:
(1)协助并配合合利宝申请跨境外汇牌照及取得境外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海系支付行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中信资本系深知跨境支付行业的竞争壁垒,如合利宝能提前做好战略布局,通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跨境外汇牌照”)的录入,合利宝将能够顺利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这包括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涉及外汇资金的集中收付和相关结售汇服务。同时,若合利宝能顺利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支付牌照,构建起覆盖全球的跨境支付网络,将更有利于其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中信资本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并协助合利宝申请跨境外汇牌照、海外支付牌照,积极支持合利宝实施“海外牌照+海外本土化+服务生态化”的发展战略。
(2)积极嫁接股东资源,持续提升合利宝竞争力
中信资本股东涉及的业务领域与合利宝未来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有望在多维度与合利宝达成合作。中信资本将积极嫁接股东资源,支持合利宝发展海外市场并深耕金融科技领域。
相对国内市场,海外第三方支付市场服务费率普遍更高,利润空间更大。合利宝未来可在中信资本股东方的支持下,深化其在海外的支付业务布局,进一步推广其支付解决方案,满足海外消费者对于便捷、安全支付方式的需求,最终实现其海外业务的增长。在金融科技领域,合利宝可与中信资本股东方展开深层次的合作,共同探索支付行业的新趋势,如跨境支付、智能合约等,以满足用户多元化的支付需求。在重整完成后,如果中信资本能成功推动其股东与合利宝展开深入合作,届时合利宝将依托中信资本及其知名股东的显著平台优势,将有望进一步拓展其在线下收单、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的场景和规模。
(3)积极推进合利宝与中信资本系已投企业的合作
经过20年的发展,中信资本系累计已投项目超过百宗,涵盖了国际领先的连锁餐饮巨头、物流行业的领军企业以及互联网领域的明星公司等众多知名企业。在仁东控股重整后,中信资本系将梳理已投项目资源,积极推动已投企业与合利宝在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展开合作,争取实现产业协同,助力合利宝进一步发展壮大。
2. 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制度。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结合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现状,优化公司
组织架构,完善各层管理团队的管理运行机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管理责权和决策范围,健全决策审批程序,确保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强化财务审批流程,严控成本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财务表现,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二是重视财务人员道德规范建设,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等;三是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收支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制度。
(3)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以强化公司重整后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人力资源优势,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持现有管理团队稳定的基础上,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旨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针对公司的发展需求,制定并执行人才激励计划,以吸引、激励并留住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增强员工凝聚力,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为公司服务,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加强对员工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以提升整体团队的竞争力。
3.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处置低效资产
为改善仁东控股重整后的资产结构,优化公司资产质量并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仁东控股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低效资产进行处置剥离,具体方案如下:
(1)拟处置资产的范围
鉴于公司重整后将聚焦于主营业务第三方支付,因此公司拟将合并报表范围内与第三方支付业务无关的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实现重整后公司产业结构优化。结合仁东控股的主营业务构成、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拟处置资产范围如下:
① 天津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② 仁东(深圳)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③ 浙江仁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④ 广州仁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⑤ 深圳前海民盛天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⑥ 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⑦ 民盛租赁有限公司70%股权;
⑧ 天津民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民盛租赁持股比例75%,民盛金控(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⑨ 上海蔚洁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2298%股权;
⑩ 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236%股权;
如仁东控股或合并报表范围内拟保留公司对上述拟处置股权的公司存在债权的,在处置上述股权时应对该等债权一并处置。
(2)处置方式
除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公司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剥离,如第二次拍卖发生流拍,自第二次流拍后(含第二次流拍),公司可以选择继续降价拍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清算注销方式对拟处置资产予以处置;另外,针对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民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可视情况选择拍卖或清算注销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序号 | 拟处置资产 | 处置方式 |
1 | 天津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 拍卖,两次流拍后,可视情况继续拍卖、协议转让或清算注销 |
2 | 仁东(深圳)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 同上 |
3 | 浙江仁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同上 |
4 | 广州仁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 同上 |
5 | 深圳前海民盛天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同上 |
6 | 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仁东控股对深圳前海合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 | 同上 |
7 | 上海蔚洁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2298%股权 | 同上 |
8 | 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236%股权 | 同上 |
9 | 民盛租赁有限公司70%股权 | 视情况选择拍卖/清算注销 |
10 | 天津民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民盛租赁持股比例75%,民盛金控(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 视情况选择拍卖/清算注销 |
(3)处置价格及定价依据
① 定价依据
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处置价格原则上参考《资产评估报告》并结合实际流拍情况(如涉及)予以确定。《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涵盖的处置资产范围或者启动处置程序时《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公司可根据资产处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以清算注销方式进行处置的,不涉及定价依据,相关股权资产的回收情况以届时子公司履行清算程序后向股东分配的实际结果为准。
② 处置价格
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首次拍卖以处置资产清算状态下评估价值为起拍价;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起拍价在前次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价幅度不超过20%。竞买人应当交纳的拍卖保证金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以协议转让进行处置的,成交价格应不低于相应处置资产清算状态下的评估价值或前次拍卖的流拍价格(如有,以二者孰低为准),具体价款支付方式以届时的资产交易协议约定为准。
以清算注销方式进行处置的,不涉及处置价格,相关股权资产的回收情况以届时子公司履行清算程序后向股东分配的实际结果为准。
(4)处置时间及流程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通过后,仁东控股可根据资产具体情况以及重整后公司具体经营情况,适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拟使用淘宝拍卖平台、京东拍卖平台等平台)或清算注销予以处置。
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以不低于资产清算状态下评估价值作为首次拍卖的起拍价格,首次拍卖公告期为十五日,竞价期为公告期届满后24小时;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20%,此后每次拍卖的公告期为七日,每次拍卖的竞价期为公告期届满后24小时。如第二次拍卖仍发生流拍的,自第二次流拍后(含第二次流拍),公司可以选择继续降价拍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清算注销方式予以处置。公司选择继续拍卖次数不限。
(5)处置资产分类原则
仁东控股可根据拟处置资产的性质或类型等实际情况,将拟处置资产合并作为一个标的,或者分拆为多个标的进行处置。
如拟处置资产合并作为一个整体资产包进行处置的,则该整体资产包中单项资产实际变现价值=该单项资产评估值×该整体资产包扣除资产处置税费后的实际变现总值÷该整体资产包的评估总值。
如拟处置资产分拆作为多个资产包进行处置的,则每一资产包中单项资产实际变现价值=该单项资产评估值×所在资产包扣除资产处置税费后的实际变现总值÷所在资产包的评估总值。
在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且不损害重整其他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仁东控股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上述低效资产处置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6)处置所得款项的用途
依照本重整计划草案处置资产所得的款项(资产处置税费直接自处置所得款项中支付),将由仁东控股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本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用于清偿债务或用于补充仁东控股流动
资金。
(三) 业务发展目标与规划
1. 主业第三方支付发展目标与规划
仁东控股重整完成后,将继续发挥合利宝的牌照优势,深耕产业支付行业、夯实现有的产品方案、新增产品规划、保持技术研发投入、积极推动支付业务出海、通过SaaS业务渗透AI业务场景、坚持风险管控与合规运营,实现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1)深耕产业支付行业
合利宝定位为“中国领先的支付科技赋能平台”,致力于为各行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支付解决方案。合利宝为智慧零售、跨境支付、旅游出行、教育考试、金融科技、电商文化、元宇宙等六大战略行业的数百万家商户提供支付解决方案,间接为数亿消费者提供服务。
目前,合利宝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主要客户来自于智慧零售行业,合利宝针对中小微零售商家的经营特点研发了智慧零售支付解决方案。合利宝专注小额、便民,满足智慧零售行业多通道、多支付方式、智能结算、灵活分账等业务需求,致力于帮助传统中小微零售商家踏出数字化经营的第一步。该方案已面向综合品类聚合服务商、ERP及SAAS系统服务商(无人零售)以及细分行业的B2B平台。
支付系统作为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满足了民众生活的需要及社会稳定所必需。第三方支付在支付体系中的定位为补充者,承担着小额便民的职责。公司深刻意识到,第三方支付的核心优势为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交易便利性,最终目标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满
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仁东控股重整完成后,将继续保持合利宝“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业务为主,多个行业支付并行发展”的发展特色,合利宝将持续深耕现有六大战略行业,努力成为支付科技服务行业的知名企业。
(2)夯实现有的产品方案
合利宝现有产品分为标准化产品和行业定制化产品。
标准化产品有网银产品、快捷支付、无卡支付、代付、二维码支付、POS、扫码终端等。合利宝自2020年开始发展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规模和收入于近三年快速增长。2023年,随着银行卡发卡量的增加和线下商业活动的复苏,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量及盈利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受疫情影响、政策监管趋严,行业参与机构进一步减少,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流水基本集中于行业领先第三方支付机构,竞争格局进一步清晰。
行业定制化产品是指合利宝针对其所服务的六大战略行业的需求,研发的具备普遍适用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信付宝,为移动互联网推出的一种支付解决方案,以API接口方式打造“快捷+代付”一体化产品,有卡即付。该产品适用于电商、航旅、游戏等多种行业的业务场景。二是利贷通,为针对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等行业,推出的一款用于贷款人身份核实、贷款资金申请、贷款资金还款的产品。三是速易付,为移动端的快捷支付收银平台,聚合了银联在线支付与合利宝快捷支付,具备商户开发成本低、接入快等特点,适用于航空旅游、游戏充值、电商等行业。四是电商掌柜,
为针对电商、O2O、连锁酒店、旅游平台等行业量身定制的“入”“收”“管”“付”一体化的支付系统解决方案,满足企业资金收付合规性需求。五是分账,分账产品即“分账方”指定关联的商户,对交易进行实时分账,分账资金实时入账到“被分账方”的资金账户,满足商户对交易资金的分配需求,实现一笔资金拆分后分配到平台商、供应商、分销商等不同主体。六是跨境支付,以境内收单、跨境人民币/外汇支付、国际卡收单、境外收单、跨境收款、供应链金融等为主要业务模式,通过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收付、本外币出入境、离岸换汇,购付汇、结售汇等跨境资金清结算服务,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系统化技术服务与综合金融解决方案。主要面向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行业,作用于酒店住宿,国际航空机票,国际展览,旅游服务,国际运输,国际会议,软件服务,通信服务,留学缴费等业务。
仁东控股重整完成后,合利宝将继续加强标准化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便捷性建设;并紧跟行业变化,持续更新迭代,保持行业定制化产品的优势。
(3)新增产品的规划
合利宝积极拓展教育考试、航空旅游等行业客户,并在相关行业储备了丰富的产品方案和客户资源。为了更好地服务六大战略行业的客户、打通各类支付场景,合利宝已初步规划部分基础性标准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预授权、担保交易、自动付款、集团账户、消费分期等,并积极将该类产品推广至其他行业线的客户。
教育考试行业方面,随着教育考试行业不断推进网络化、数字
化、个性化发展,合利宝亦积极推进相关产品研发、销售。合利宝针对在线教育提出的支付解决方案中,用户可在手机、PC端开展缴费、查询、获取缴费凭证等操作;收费人员可以在后台统一编辑、发布、收缴、统计各项费用;主管部门可以在自动化统计、分析、管理等功能的帮助下,提升管理效率。合利宝专为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打造的专业账务及收缴费管理平台“城市账单”,可实现一键支付相关费用。此外,合利宝已与相关省市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院等单位达成了合作,提供了成熟的教育考试支付解决方案。
航空旅游行业方面,基于航空产业链特性,合利宝从渠道、资金流、资金归集分配等各个维度,结合航空公司的分账支付、大额支付、信用卡授权支付、集团账户等特殊需求,制定了全方位的航空支付解决方案:打通代理人、OTA、TMC、机票平台等中间环节,切入个人消费者和企业客户的需求,适用于企业(B端)、个人(C端)多种业务支付场景,同时根据利益链中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满足分账、分润、资金托管等支付衍生需求。合利宝已与南方航空等知名航空公司达成合作,并输出成熟的航空旅游支付解决方案。
仁东控股重整完成后,将支持合利宝根据行业客户的需求,将标准化的产品集成在行业产品中,实现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持续升级,为行业客户提供更全面的科技支付服务。
(4)保持技术研发的投入
合利宝在拥有“全牌照支付”资质的基础上,持续将“技术为本”作为公司的第一属性,重视科研投入,每年的研发费用投入占收入
的4%以上,在技术领域长期投入,科技实力领跑行业。合利宝以创新支付技术对各产业的生产、交易、消费、流通等环节深度赋能,已形成丰富的应用场景。目前,合利宝已拥有30余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技术是合利宝成长的核心推动力。合利宝采用大事件异步处理、应用集群化部署等提升系统并发量,平台最高可支撑tps达2000笔/s,同时引用缓存、消息队列以及应用服务器JVM调优的策略提高系统性能,其系统交易稳定性已达到支付行业的领先标准。
仁东控股重整完成后,将继续为合利宝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在前期已形成的技术成果的基础上,持续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完善科技支付领域的安全性、稳定性、便捷性,并将科技与经营充分结合,实现互动性增长。
(5)赋能跨境支付客户,实现支付业务出海
我国跨境支付产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跨境支付场景的丰富。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跨境旅游和出国留学等场景创造了较大的跨境支付需求,有望继续支撑跨境支付的增长。
合利宝于2014年获得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资质,于2022年单独成立了海外事业部,着力发展跨境支付业务。2023年,合利宝海外事业部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收入和毛利等都在显著增长。合利宝在近两年积极增强其跨境支付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拓展全球支付业务网络。此外,合利宝也积极布局可以提供更多币种的货币交易与兑换服务,以满足全球化贸易和投资中对多币种交易的需求。通过这些措施,合利宝正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低成本、
覆盖广泛的跨境支付服务体系,以期在全球支付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6)抓住人工智能发展机遇,通过SaaS业务渗透AI业务场景
2023年,ChatGPT等的通用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式快速进步,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将被以AI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深刻改变。与此同时,传统的支付服务边界也正不断被打破,商家对支付之外的其他经营需求越来越多元、越来越迫切。在数字经济时代,合利宝未来将抓住数字化、智能化机遇,打造商户钱包App、手机POS、门店数字化经营平台、“支付+”行业SaaS解决方案、智能服务机器人等丰富的科技产品和服务,继续巩固自身的行业领先优势,助力商户及其上下游生态圈数字化转型,帮助商家适应数字经济发展。
围绕着激活、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线,公司也将积极布局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
(7)坚持风险管控和合规运营
第三方支付行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用户信息,合利宝始终将风险管控和合规运营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护用户的资产安全和个人隐私。
仁东控股重整完毕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运营符合规范。一是建立专门的合规团队负责监测法规动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二是加强风险管控措施,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安全威胁。包
括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等。三是加强技术安全措施,通过加密技术、多重验证和监控系统等手段,保护用户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提高第三方支付业务安全性。四是严格执行备付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将备付金合规管理作为首要目标,严格规范内控管理流程,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 第二主业发展目标与规划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今年以ChatGPT为代表的AI大模型问世及相关应用的快速发展,带动算力需求持续攀升。在此背景下,算力相关全产业链,迎来新的投资机遇。
仁东控股在完成重整后,将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通过投资和并购策略,构建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第二增长曲线,适时置入质地优良的数字经济行业的相关资产,进一步发展数字经济行业的细分市场。
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此,重整计划由仁东控股负责执行。
(二) 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限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仁东控股将严格依照重整
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 执行期限的变更
如非仁东控股自身原因,致使仁东控股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仁东控股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到期。
(四) 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2. 根据重整计划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 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债权(如有)以及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
4. 有财产担保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部分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且仁东控股已向涉及留债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5. 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未受领的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已经予以提存或预留,暂缓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已完成相关偿债资金和抵债股
票的提存或预留;
6.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五) 协助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以及重整程序终结后,涉及重整相关事项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仁东控股及/或管理人可向广州中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广州中院依法审查同意后予以协助。
六、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 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二) 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相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 监督期限的变更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则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 监督期内管理人及仁东控股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仁东控股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仁东控股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七、 其他说明事项
(一) 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尚未提供受领偿债资源所需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息(见附件一、附件二);对逾期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的分配额将提存或预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由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
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 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置
1. 对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受领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已提存或预留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仁东控股流动资金;已提存或预留的股票由仁东控股履行必要程序后自行处置,处置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仁东控股流动资金。
2. 对于因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仁东控股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仁东控股承担的破产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自债权金额确认后,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自债权金额确认之日起满三年后,视为债权人放弃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则已提存或预留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仁东控股流动资金;已提存或预留的股票由仁东控股履行必要程序后自行处置,处置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仁东控股流动资金。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不含劣后债权)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依照方案需现金清偿的债权部分,将以仁东控股的低效资产处置所得价款或自有资金清偿。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依照方案需以股票清偿的债权部分,原则上由仁东控股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继续补足清偿;但如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确定之日的股票收盘价高于15元/股或届时的实际回购成本高于15元/股,仁东控股可选择以“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抵债价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的计算方式,以现金补足清偿。
(三) 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如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上述债权的,其是否可向仁东控股追偿,将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规定处理,若依法可追偿的,其将替代原债权人对仁东控股预留偿债资源享有受偿权利。
(四) 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为了保障仁东控股重整后的持续经营发展,支持合利宝《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相关经营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以及对广州合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95%的合利宝股权设定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该等有财产担保债权
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现金、抵债股票(如涉及),且已收到仁东控股发出的留债清偿告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同时为了支持合利宝《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顺利开展,尚未解除对仁东控股财产以及广州合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95%的合利宝股权的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的15日内协助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债权人未及时协助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的,仁东控股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分配。
(五)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 破产费用
仁东控股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仁东控股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支付。该部分预估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
部分划入仁东控股账户用于补充仁东控股流动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暂计为1305.91万元,最终以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为准。
2. 共益债务
仁东控股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仁东控股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 转让债权的清偿
预重整决定日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并通知管理人及债务人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金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和转股份额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债权的相对比例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得的清偿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清偿。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按照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七) 开具发票
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仁东控股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体现实质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债权人,在重
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15日内向仁东控股开具目前尚未开具的发票。逾期未开票或未足额开票的,仁东控股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票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八) 重整后的信用修复
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日内,将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措施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仁东控股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在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仁东控股符合正常征信要求。若仁东控股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企业因受仁东控股重整影响导致各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信贷分类及征信作出不利调整的,各金融机构应同步完成上述征信记录恢复的上报及企业信贷分类恢复。
(九) 重整计划的修正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则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修正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人民法院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修正案。该重整计划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以下无正文)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附件一: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所在地 | |
开户银行行号 | |
账户名称 | |
开户账号 | |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姓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证券账户名称 | |
股东代码 |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入席位号 | |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券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姓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贵方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13%的部分由本公司留债清偿,清偿安排具体如下:
1. 留债主体: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 留债本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3. 留债期限:三年,自《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12个月为第一年,依次类推计算三年的留债期间。
4. 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并计息,第一年至第三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利息以未清偿留债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
5. 留债利率:留债期间的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折计算。如LPR发生变化的,从发生变化的LPR公布的次日开始适用新的LPR,并根据LPR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6. 还本付息时点:按年还本,首个还本日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还本、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上述留债清偿安排按时向贵方清偿债务。特此告知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