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东: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查股网  2025-01-24  *ST仁东(002647)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或“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仁东控股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鉴于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类债权的清偿,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届时将严重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挽救仁东控股,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全体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仁东控股重整的成本。因此,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

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仁东控股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仁东控股股东组成。前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仁东控股现有总股本559,936,6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18606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570,355,007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转增完成后,仁东控股总股本将增至1,130,291,657股。

(二) 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570,355,007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具体如下:(1)452,555,66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战略投资人受让115,000,000股,财务投资人受让337,555,669股。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剩余117,799,338股用于抵偿仁东控股的债务。

按照上述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仁东控股原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相关权益调整方案的实

施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公司基本面将逐步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公司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以及债权人分得的股票实际价值有望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 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

转增股票中,452,555,669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约8.25亿元现金,其中:战略投资人按照1.30元/股的价格受让115,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1.50亿元现金;财务投资人按照2.00元/股的价格受让337,555,669股转增股票,合计支付约6.75亿元现金。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 战略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为:

1. 提供约1.50亿元现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 设定限售期,战略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二) 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为:

1. 提供约6.75亿元现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 设定限售期,财务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五、 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财务顾问将对本次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结合前述方案实施完成后仁东控股的债务清偿情况、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情况等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管理人或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