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105,667,06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的18.0838%;其中14名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56,912,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03,377,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20%;其中3名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54,623,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均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2,289,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8%。
(三)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105,471,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6%;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87,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716,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187,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105,470,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187,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716,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0%;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187,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天慧,曾乔雨
(三)结论性意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