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0 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4 月10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10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东区7 号楼博彦科技大 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洁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3 名,代表股份117,490,56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20%;其中431 名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
68,589,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 名,代表股份101,208,8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05%;其中3 名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52,307,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8 名,均为中小投 资者,代表股份16,28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16%。
(三)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 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105,511,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8045%;反对 11,904,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1324%;弃权7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61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5356%;反对11,904,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17.3564%;弃权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8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 上审议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105,4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7924%;反对 11,895,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1247%;弃权97,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59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5148%;反对11,895,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17.3432%;弃权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2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 上审议通过。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105,484,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7813%;反对 11,739,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5%;弃权266,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583,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4958%;反对11,739,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17.1151%;弃权2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38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 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天慧,曾乔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