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及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简称“宁夏玉蜜”)代加工生产味精,代加工过程中造成公司原辅材料损失共计6,724.68万元,按协议约定,该损失由代加工方负责赔偿。公司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了《关于赔偿款支付计划的说明》,承诺在不晚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截至目前,该款项尚未支付。
湖南证监局就上述事项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为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个人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暂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4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