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生产车间扩建技改项目的议案》独立意见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生产车间扩建技改项目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的需求,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全资子公司生产能力和效率。本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其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投资生产车间扩建技改项目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意见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含)开展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李越冬 王伦刚 刘丽娜
2023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