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能为公司提供公允、客观的独立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越冬 王伦刚 刘丽娜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