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1至6月,公司未发生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以前年度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为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万元,担保金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938.63万元,担保总额未超过担保额度,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27,938.63万元。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1至6月,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考核年度(2022年度)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人,共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9.2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拟购买房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在新加坡购买房产是基于其经营发展的需要,能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加强公司多方面的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新加坡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李越冬 王伦刚 刘丽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