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02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本条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审批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
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财务资助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提供财务资助前,做好财务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督促实施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做好有关提供财务资助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公告下列内容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生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