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年6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
序号 | 类别 | 定义 |
1 | 非独立董事 | 指 1、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2、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 |
2 | 独立董事 | 指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3 | 监事 | 指 1、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 2、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监事; |
4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涉及监事薪酬的部分须报请监事会审议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除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其具体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外,其他董、监、高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占总年薪的70%,绩效年薪占总年薪的30%。
除依据本办法领取年薪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可依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相关激励办法领取业绩提成、项目提成、特殊奖励、补助补贴等。
第八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计发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如下:
职务 | 津贴标准(万元/年) | 备注 |
独立董事 | 7 | 独立董事津贴为含税,按月发放。 |
第九条 担任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按以下标准计发薪酬。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计发标准如下:
职务 | 薪酬标准(万元/年) | 备注 |
董事长 | 120-260 | 薪酬标准为含税 |
副董事长 | 90-160 | 薪酬标准为含税 |
董事 | 33-60 | 薪酬标准为含税 |
(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其具体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 担任公司的监事按以下标准计发薪酬。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薪酬计发标准如下:
职务 | 薪酬标准(万元/年) | 备注 |
监事 | 33-60 | 薪酬标准为含税 |
(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监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其具体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计发薪酬。薪酬计发标准如下:
职务 | 薪酬标准(万元/年) | 备注 |
总经理 | 70-105 | 薪酬标准为含税 |
高级管理人员 | 40-75 | 薪酬标准为含税,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年薪制的董、监、高人员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任职人员在公司所任职务重要性、业绩贡献授权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对应薪酬区间综合确定具体薪酬标准。兼任不同职务的董、监、高人员薪酬标准以薪酬孰高的原则确定。董、监、高人员薪酬区间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保险与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及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其具体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按月发放。实行年薪制的董、监、高基本年薪按月或季度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停发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监、高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
第十九条 董、监、高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按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附件: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区间表
类别 | 职务 | 年度薪酬标准(单位:万元) | |||||||
薪档1 | 薪档2 | 薪档3 | 薪档4 | 薪档5 | 薪档6 | 薪档7 | 薪档8 | ||
董事 | 董事长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副董事长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
董事 | 33 | 36 | 39 | 42 | 46 | 50 | 55 | 60 | |
监事 | 监事 | 33 | 36 | 39 | 42 | 46 | 50 | 55 | 60 |
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105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注:上表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