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1  利君股份(002651)公司公告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2 人,代表股份744,051,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 份736,414,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9 人,代表股份7,636,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9 人,代表股份 7,636,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9 人,代表股份7,636,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9%。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表决方式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47,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5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 1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32,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7760%;反对5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7731%;弃权1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9%。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截止2025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1,033,4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6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62,007,600.00 元(含税),剩余 未分配利润309,370,406.24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2025 年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32,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6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 1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17,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5821%;反对6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0272%;弃权1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41,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6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6,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7079%;反对6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411%;弃权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3,995,14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304,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4%;反对6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8%;弃权 8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84,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1487%;反对6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068%;弃权8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5%。

5、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37,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1%;反对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 1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2,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6542%;反对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6147%;弃权1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结合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和2026 年度实际审计业务情 况及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35,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58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 1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0,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6267%;反对58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6540%;弃权1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15,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6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0,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3648%;反对6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5549%;弃权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332,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6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 10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1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5782%;反对6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0272%;弃权10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硕之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