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拟聘任财务总监滕凤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聘任滕凤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刚
孟鸿志
武长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