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担保事项,已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所开展的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报告期内,在董事会带领下,公司管理层积极协调各方,督促胡卫林归还占款1,010万元,截至本独立意见披露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4,780.30万元。我们已会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持续督促胡卫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刚
孟鸿志
武长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