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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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00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梦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共计154,297,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32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共计15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9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54,147,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031%,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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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15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291,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753%;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2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291,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753%;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2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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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