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康华专审B(2024)A36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四年四月
Add:39F,Chongq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Caifu A.V. Yubei District China. 401121 Tel:023-63870921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一号重庆财富金融中心39层 邮编:401121 电话:023-63870921
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专项审核报告
康华专审B(2024)A36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 董事会的责任
扬子新材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扬子新材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扬子新材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Add:39F,Chongq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Caifu A.V. Yubei District China. 401121 Tel:023-63870921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一号重庆财富金融中心39层 邮编:401121 电话:023-63870921
三、 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扬子新材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扬子新材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四、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扬子新材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洪奇 |
中国 * 重庆 | 中国注册会计师:范信莉 |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重康会表审报字(2023)第2-1号)。本公司现就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具体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扬子新材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382022106号),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2022年度审计报告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事项影响消除情况
2023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号),处罚决定如下:
1. 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2. 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3. 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4. 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5. 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 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形成处罚结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应缴纳的
罚款列报于营业外支出,并对处罚决定书涉及的重要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
三、董事会意见
综上,董事会认为,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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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