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独立董事:乐军TENG BING SHENGYAN JONATHAN JUN2023年0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