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及资金使用安排,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率,公司控股子公司Haisco Pharmaceutical HoldingsGroup Limited拟减少资本金6,800.00万美元,减资方式为股东同比例减资。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以货币形式同比例减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按持股比例减资控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YAN JONATHAN JUN2023年0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