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乐军 曹传德 岳琳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