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拟以1,114,117,9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1,547,105.6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从方案公告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股本发生变动的,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按固定总额的方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14,117,9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00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0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9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4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9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户 | 股东名称 |
1 | 00*****845 | 王俊民 |
2 | 00*****766 | 范秀莲 |
3 | 01*****496 | 郑伟 |
4 | 01*****187 | 申萍 |
5 | 01*****221 | 杨飞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7日至登记日:
2024年9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西藏山南市泽当镇三湘大道17号咨询联系人:郭艳咨询电话:0893-7834865、028-67250551传真电话:028-6725055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